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依票據法 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 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其住所地在雲林縣,依上開法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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