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121號
TCDV,97,司催,121,200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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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97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 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31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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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