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8802號
TCDV,97,司促,8802,200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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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丁○○、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歐俊
     宏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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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