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02號
TCDV,97,司促,2102,200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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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協致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3月18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相對 人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7 年3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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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