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 告 戊○○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複 代 理人 甲○○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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