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7年度,16號
TCDV,97,保險,16,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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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16號
原   告 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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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