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85號
TCDV,96,訴,785,2008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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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89,76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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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