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89,76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