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012號
TCDM,97,訴,1012,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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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865號、第89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暨公訴人於民國97年4月2日審判期日以言
詞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八十七 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為免刑判決確定 ;復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 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 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年間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經該法院裁定停止戒 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出所, 指揮書執畢日期為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而所犯施用第一 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則由該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四號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八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之後,於九十五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罪,經本院 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 另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 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詎仍無法戒絕,竟 又為下列施用毒品犯行:
(一)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前之 同日某時,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五二之二七五巷



五號二之二之居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放入注 射針筒內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加以燒烤成煙霧狀吸食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 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二)乙○○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七時許,在臺中縣沙鹿 鎮鎮○路旁,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同前所述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十五分許,經警在臺中縣沙鹿鎮 ○○路紅竹巷九十之八號大門前,查獲乙○○,並於同日 二十二時三十七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 位在臺中縣沙鹿鎮○○路紅竹巷九十之八號二樓218室 居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 所示之物;復於同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沙鹿 鎮○○路紅竹巷九十之八號大門前之車牌號碼3286- SE號自小客車內,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至 所示之物;又於翌日(即二十六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 在臺中縣沙鹿鎮鎮○路○段五五巷二十號二樓203室, 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另經採集 乙○○之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 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與前揭犯罪事實相符之自 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警方執行搜索時在場之證人林 雅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陳佩男於警詢時之陳述 。
(三)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臺中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三、至於偵查卷內其餘扣案物,均與被告乙○○上開施用毒品犯 行無關,爰均不諭知沒收,併此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宣   告   刑 (含 主 刑 及 從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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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
│ │編號1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 │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
│ │編號2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
│ │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
│ │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
│ │二編號4、5、8至、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四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
│ │編號2、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示之物,均沒收。 │
├──┼────────────────────────────┤
│ 五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3、│
│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一編號3至8及附表二編號4至、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一: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用途或屬性 │
├──┼───────────────┼───────────────────┤
│ 1 │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違禁物 │
│ │0四0七公克、一.五五四六公克│ │
│ │)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分別│違禁物 │
│ │為一.四0三五公克及一.二四七│ │
│ │四公克) │ │
├──┼───────────────┼───────────────────┤
│ 3 │吸食器一個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4 │未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一批 │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5 │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一批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6 │夾鏈袋一批 │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7 │電子磅秤一台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8 │橡皮管一條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用途或屬性 │
├──┼───────────────┼───────────────────┤
│ 1 │海洛因三包(扣押物品清單記為十│違禁物 │
│ │.三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九.二│ │
│ │0公克,空包裝總重一.一八公克│ │
│ │)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八.八八公克 │違禁物 │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違禁物 │
│ │渣袋三個 │ │
├──┼───────────────┼───────────────────┤




│ 4 │電子磅秤二台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5 │注射針筒一百七十六支(起訴書誤│同上 │
│ │為一支) │ │
├──┼───────────────┼───────────────────┤
│ 6 │玻璃吸管三支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7 │吸食器一組 │同上 │
├──┼───────────────┼───────────────────┤
│ 8 │分裝袋一批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9 │注射針筒(小)一支 │同上 │
├──┼───────────────┼───────────────────┤
│10 │注射針筒(大、中、小)五支 │同上 │
├──┼───────────────┼───────────────────┤
│11 │注射針筒(已使用過)三十三支 │同上 │
├──┼───────────────┼───────────────────┤
│12 │海洛因十九包(扣押物品清單記載│違禁物 │
│ │為六.三二公克,其中四包殘留之│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無法稱重│ │
│ │;另十五包驗餘淨重合計一.四七│ │
│ │公克,空包裝總重三.二四公克)│ │
├──┼───────────────┼───────────────────┤
│13 │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扣押物品清單│同上 │
│ │記為四.八四公克,驗餘結果含袋│ │
│ │重分別為二.二四六六公克、二.│ │
│ │六四三九公克) │ │
├──┼───────────────┼───────────────────┤
│14 │注射針筒二支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15 │注射針筒二十九支 │同上 │
├──┼───────────────┼───────────────────┤
│16 │夾鏈袋一包 │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17 │自製酒精燈一個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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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