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4382號
TCDM,96,訴,4382,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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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和堂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丙○○
被   告 久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丑○○
被   告 仟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丑○○
被   告 小羅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壬○○
被   告 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戊○○
被   告 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己○○
被   告 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寅○○○
被   告 癸○○
被   告 樺鋒營造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卯○○
被   告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島榮一 (原代表人甲○現已變更為原島榮一
被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宜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
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
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 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 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和堂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罰 金新臺幣壹萬元,減為新臺幣伍仟元。
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 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 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 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 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久程企業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仟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
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 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小羅工程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戊○○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 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
己○○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 元。
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 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 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 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 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樺鋒營造興業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處拘役捌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 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肆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 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



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 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宜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巳○○(由本院另行審理中)經子○○(由本院另行審理 中)之介紹, 擔任臺中巿西屯區○○路○ 段114 號2 樓「大 百唐有限公司」(下稱大百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為公司 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巳○○、子○○及子○○之配偶辰○○ 明知大百唐公司自民國93年3 月起,與下列公司間並無實際 交易事實,卻透過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辛○○等人,出售或 交付統一發票予下列公司,或向下列公司購買或取得無實際 交易之統一發票,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進而持之向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足 以生損害稅捐稽徵單位作業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之稅收。而 丁○○(由本院另行審理中)於93年5 月間,受自稱「李姓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之邀,將國民身分證、印 章等資料提供予「李姓」成年男子,由丁○○掛名擔任設在 臺中巿北屯區○○○○街13號1 樓「保強固有限公司」(下 稱保強固公司)之負責人。丁○○、「李姓」成年男子明知 保強固公司與下列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卻透過不詳 姓名之成年人等,出售或交付統一發票予下列公司,或向下 列公司購買或取得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填製會計憑證、 記入帳冊,進而持之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 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足以生損害稅捐稽徵單位作業管理之



正確性及國家之稅收。出售或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者, 其等間顯係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捐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購買或收受不實統一發票 者,其等間顯係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營業稅捐 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之行為:
㈠、丙○○係臺中巿北屯區○○街87號1 樓「和堂有限公司」負 責人,於94年1 月至2 月間,透過仲介,交付該公司開具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3 張予大百唐公司,面額37萬2590元, 再由大百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 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 萬8630元。又 丙○○承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於94年12月間, 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取得與之無實際交易並由保強固有 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51萬7293元,再由禾唐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 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 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 萬5865元。㈡、丑○○係臺中巿南屯區○○○○路945 號1 樓「久程企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5 月至6 月間,經由「子○○等詐 欺集團」仲介,取得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 5 張, 面額102 萬3283元,再由久程企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 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 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 本,因而逃漏稅捐5 萬1163元。另丑○○亦係臺中巿南屯區 ○○○○路945 號1 樓「仟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 年5 月至94年2 月間承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經 由「子○○等詐欺集團」仲介,取得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 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5張, 面額660 萬7755元,再由仟力股份 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 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 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33萬389 元。㈢、壬○○係臺中巿北屯區○○路○ 段54巷12號「小羅工程有限 公司」負責人,於94年4 月間,經由「子○○等詐欺集團」 仲介,取得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 面額91萬9619元,再由小羅工程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 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 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 逃漏稅捐4 萬5981元。
㈣、戊○○係臺北巿松山區○○○路○ 段106 巷3 弄42號1 樓「 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93年9 月間,經由「



子○○等詐欺集團」仲介,取得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 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63萬2233元,再由安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 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 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3 萬1612元。㈤、己○○係臺中縣太平巿甲堤路580 號「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93年12月間,經由「子○○等詐欺 集團」仲介,購買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 1 張,面額11萬1200元,再由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 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 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560元。
㈥、乙○○係臺中巿北區○○○路○ 段227 號5 樓之1 「界鑫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4年2 月間,透過龍昌砂石有 限公司取得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 面額28萬5714元,再由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 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 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 因而逃漏稅捐1 萬4286元。
㈦、寅○○○係臺中縣龍井鄉○○路147 號「陳福益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5 月間,透過曾榮達,取得由大百 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4 萬6800 元 ,再由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 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 2340元。
㈧、癸○○係臺中縣大里巿國光路1 段206 之12號「銓寶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9 月至12月間,經由「子○○ 等詐欺集團」仲介,取得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 一發票23張,面額1013萬332 5 元,再由銓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 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 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50萬6667元。又癸○○承前 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於93年11月至12月間,另經 由不詳姓名詐欺集團仲介,取得由保強固有限公司開具無實 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1張,面額443 萬5428元,再由銓寶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 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2萬1772元(有關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罰金刑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㈨、卯○○係臺中巿西屯區○○○路157 號1 樓「樺鋒營造興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8 月至11月間,透過辛○○,取 得由大百唐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50萬 2034元,再由樺鋒營造興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 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 稅捐2 萬5102元。
㈩、甲○(日本籍)係臺中市○區○○○路1 段299 號2 至19樓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現該公司負責人已 變更為原島榮一),於93年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 ,取得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 220 萬元,再由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 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而逃漏稅捐11萬元。又甲○亦係臺中市○區○○○路1 段29 9 號2 至19樓「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於93年12月間承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經由不詳 詐欺集團仲介,取得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 票2 張,面額480 萬元,再由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 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 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4萬元。
、庚○○係臺中縣大雅鄉○○村○○街71號1 樓「宜晏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10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 介,取得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 額10萬5000元,再由宜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 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 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 而逃漏稅捐5251元。
(以上犯罪事實業據公訴檢察官更正如上述)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第41條、第47條第1 款。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丙○○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2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㈡、被告丑○○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8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㈢、被告壬○○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3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㈣、被告戊○○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3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㈤、被告己○○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1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㈥、被告乙○○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2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㈦、被告寅○○○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 社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8 千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 卷足憑)
㈧、被告癸○○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8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㈨、被告卯○○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3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㈩、被告甲○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區 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35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足 憑)
、被告庚○○願於97年4 月3 日之前向亞洲大學司法保護暨社 區關懷中心捐款新臺幣1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 足憑)
、被告禾堂有限公司部分,原起訴書第153 頁贅引所犯係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嫌,業據公訴檢察官予以更正刪除 ,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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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鋒營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仟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強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