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95號
TYDV,97,訴,595,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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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珮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568,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1,
000 元,尚不足5,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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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