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珮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568,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1,
000 元,尚不足5,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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