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35號
TYDV,97,訴,535,2008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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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源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146,420元,應繳
  裁判費12,3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11,35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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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