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源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146,420元,應繳
裁判費12,3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11,35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