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99號
TYDV,97,補,99,200804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Danriver, 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a,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3甲○○○ ○○○○○○○○○○○(中文譯名:三希科技有限公
      司)
            . B
            Bri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 ○○○○○○○ ○○○○ (中文譯名:廣茂公司)
            a,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列 4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被   告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6號16樓之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8,885,684
元(以美金8,226,600 元加新台幣206,000,000 元計算,其中美
金部分以原告97年3 月12日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
.74 折計,即8,226,600x30.74=252,885,684 ,252,885,684 +
206,000,000 =458,885,68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
655,4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1/1頁


參考資料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