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187號聲 請 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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