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曾鴻三
楊惠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被 告 楊武連
楊高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麗琴
被 告 林春鑾
追加被告 楊泰興
楊羅美雪
楊英鈴
楊慶鈴
楊泰億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