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95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益食品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陸益食品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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