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2383號
TYDV,97,司票,2383,200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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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83號
聲 請 人 大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經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 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 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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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