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宏信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君
鄧乃文
被 告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萍
蔡維娜
涂淑蘋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三號回復繼承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懋樺之繼承人,請求裁判 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惟被告賴俊源主張現登記於原告 名下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164地 號土地,亦屬被繼承人賴懋樺之遺產等語,並已另案請求被 告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賴懋 樺所有,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3 號回復繼承權事 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茲因本件 裁判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恐有因上開事件之認定而發 生變動。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 有裁定停止本件裁判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