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隆安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翔劦交通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更正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本院民國 97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97年3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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