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 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1年9 月1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 對人甲○○對聲請人負債1,420,36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不動 產借款契約書、板信商業銀行「宅配金」專案合約書、授信 約定書影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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