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576號
TYDV,97,司拍,576,2008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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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陳阿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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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