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陳阿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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