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2號
TCDV,105,重家訴,12,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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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黃 金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戴嘉良
被   告 郭恒毅
      郭瓊姬
      郭瑞緣
      郭嫦媚
      郭美倫
      郭紹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恆宗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迄
今尚未辦妥被繼承人郭炳源所遺不動產部分遺產之兩造公同共有
登記,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茲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一○六年八月八日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儘速提出被繼承人郭炳源所遺不動產部
分遺產已辦妥兩造公同共有登記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逾上開
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一○三
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民事判決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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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