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黃 金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戴嘉良
被 告 郭恒毅
郭瓊姬
郭瑞緣
郭嫦媚
郭美倫
郭紹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恆宗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迄
今尚未辦妥被繼承人郭炳源所遺不動產部分遺產之兩造公同共有
登記,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茲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一○六年八月八日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儘速提出被繼承人郭炳源所遺不動產部
分遺產已辦妥兩造公同共有登記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如逾上開
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一○三
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民事判決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