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聲 請 人 甲○○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發行公司所出具之掛失證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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