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379號
TYDV,97,司催,379,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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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甲○○
            5
            樓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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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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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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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000─一 │股票 │1 │4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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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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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