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5576號
TYDV,97,司促,15576,200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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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
債 權 人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補正確請求聲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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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