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
債 權 人 金和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補正確請求聲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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