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5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二、本件債務人現設籍於臺灣省桃園縣中壢市○○里○ 鄰○○街 298 號即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之所在地,有內政部戶役 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 命令僅得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即桃園縣中 壢市戶政事務所為送達,惟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 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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