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5455號
TYDV,97,司促,15455,200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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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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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廣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