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5358號
TYDV,97,司促,15358,2008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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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35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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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