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5274號
TYDV,97,司促,15274,2008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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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74號
債 權 人 圓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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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