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1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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