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050號
債 權 人 黃振乾
債 務 人 邱火欽即金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