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瞳光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珠、王世昌、睛澄眼鏡行即葉雲智、林豐
翔、呂紹偉等人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60,363
元(計算式:12,904,783+7,155,580=20,060,360),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82,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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