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
債 權 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債權人與聲請狀所附支票受款人利怡建設有
限公司之關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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