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691號
債 權 人 大學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1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