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1599號
TYDV,97,司促,11599,200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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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599號
債 權 人 升耀雜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借據,並陳明債務人就系爭借款負全部
       清償責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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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耀雜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