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0532號
TYDV,97,司促,10532,2008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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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
債 權 人 名揚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1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13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及債務人 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4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 月 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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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