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0169號
TYDV,97,司促,10169,2008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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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16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北老人養護中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向 主管機關申請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申請書及主管機關之 回函,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15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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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