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旺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羅美棋 律師
被 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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