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哲鍾即祭祀公業黃兆慶嘗管理人
-2號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44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