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趙睿騰原名趙創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 月9 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㈠被告於民國81年2 月24 日偕訴外人乙○○至原告住處取款新台幣(下同)350,000 元,訴外人乙○○交付其簽發,付款人桃園縣龜山鄉農會信 用部、票號0000000 、發票日81年8 月24日、面額350,000 元之支票乙紙,經原告提示遭退票未獲付款。㈡被告於81年 年3 月2 日偕原告同往銀行提領800,000 元,被告收款後於 字據簽名交付原告收執。」。本件爭點:「㈠原告所提借據 ,被告簽名時,借據記載借款金額及意旨等文字是否均已記 載完畢? ㈡借款1,150,000 元究係被告借貸? 或係訴外人乙 ○○借貸? 」,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各自具狀就此表 示意見。
三、原告本人於期日應親自到庭並再提出借據原本(並請影印彩 色影本俾供本院附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