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1523號
TPHM,91,上訴,1523,20021025,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被   告 柯坤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柯坤能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坤能前經本院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三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一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