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13號
TYDM,97,易,113,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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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地○○
          (
      卯○○
          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陳傳中律師
被   告 宙○○
被   告 A○○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
四二三五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四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地○○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A○○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假釋出監 ,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構成累犯)
二、於本案犯罪時間前,地○○於九十五年間因犯常業詐欺罪( 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 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又於九十 六年二月間為警查獲為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經法院裁定羈押 ,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三三一九、一一八九二、二一二五二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卯○○於九十六年四月間犯幫助詐欺罪(出售帳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宙○○於 九十五年間犯幫助詐欺罪(出售帳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A○○ 於九十五年間為警查獲為詐欺集團擔任收購帳戶及車手,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七 八三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號案件起訴。(此部分 均不構成累犯)
三、地○○於九十六年七月間某日起,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中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將」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由地○○擔任該詐騙集團於臺 灣地區收購人頭帳戶及提領贓款之負責人,使用00000 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共 犯之工具,卯○○於同年七月底,依地○○所刊登之報紙廣 告向地○○應徵外務而結識,並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加 入上開詐欺集團,使用地○○所提供之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號碼之行動 電話或SIM 卡作為聯絡工具,接受地○○及大陸地區詐欺集 團人員之指示,擔任向出售帳戶之人取得帳戶資料(含存摺 、提款卡、密碼,每收購一帳戶可向地○○取得酬勞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及測試帳戶、提領贓款等工作(與卯○ ○同受地○○指揮,擔任相同工作者,另有綽號「阿扁」之 成年男子,尚未到案),A○○宙○○則於同年九月中旬 起,亦與地○○形成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上刊 登收購人頭帳戶之「高收郵銀簿」廣告,再分別利用向地○ ○購得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以每個帳戶三千至五千元之價格向 不特定之人收購人頭帳戶後,再以每本一萬至一萬三千元代 價出賣予地○○。分工既定,「小將」所屬大陸詐騙集團之 不詳年籍、姓名成員即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各以附表 一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以自動提款機匯款或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匯入或存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而卯○○、「 阿扁」嗣後再依指示提領被害人匯款之金額後,各扣除其中 百分之八(與地○○平分,各得百分之四)作為報酬,餘則 依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匯入不特定之帳戶。嗣經黃聯宗與警 方合作,由黃聯宗出面表示欲出售帳戶,而於九十六年十月 八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二七七號麥 當勞速食店,當場查獲經指派到場收購帳戶之卯○○,並循



線於同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一五六號之停車場查獲地○○,並在同址三樓電子遊戲場 查獲宙○○A○○,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地○○、卯 ○○、宙○○A○○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四、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地○○卯○○宙○○A○○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地○○卯○○宙○○A○○等人就前開犯罪 事實均坦承不諱,彼此陳述亦互核一致,且附表一所示之被 害人遭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經過事實,均經被害人等於警訊 中證述甚詳,並有被害人匯(存)款紀錄、報案資料在卷可 稽,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可為佐證,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四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 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 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 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二十五年 度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電話詐騙之犯罪 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語音託撥及網路約定轉帳之 國際詐騙電話機房平台,至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 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 、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 性犯罪,本件被告地○○等人各以前述分工方式完成犯罪, 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 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 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九 0五號判例著有明文,是被告地○○卯○○宙○○、A ○○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或未全部 經手,然因有確實證據證明此部分被害人確遭被告四人所屬 之詐騙集團所詐騙,被告四人自應就此犯罪事實同負責任。 ㈡次按刑法上財產犯罪之既未遂,係以財產已否入行為人實力



支配下區別,與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有權或請求權之歸屬無必 然之關係,查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屬消 費寄託法律關係,從而本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一所示之 被害人將款項匯(存)入人頭帳戶之金額,所有權固屬人頭 帳戶所屬銀行,惟詐欺集團成員既取得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 等帳戶資料,其等自對該款項取得實力之支配,從而本案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一所示被害人既已將款項匯入各該指定 帳戶,被告等人之詐欺犯行均屬既遂。至附表一編號七十二 、七十三所示之被害人,雖因詐欺集團之詐術陷於錯誤而有 匯款行為,然因故未成功匯入指定帳戶,被告等人之詐欺犯 行,尚未得犯罪結果,自屬未遂。
㈢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 二九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附表一所示詐欺集團多次以 電話向同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行騙,使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接續 多次匯款入各該帳戶,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 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 罪機會接續為之,均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僅成立一個 詐欺罪。
㈣又按所謂集合犯,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 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 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 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詐騙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 ,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 定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 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 犯罪行為。況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其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 」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 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而刑法 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 ,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 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 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等語,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刪除理由亦係配合前揭連續犯之 刪除,且最高法院就如施用毒品等立法修正理由所提及可發



展包括一罪之犯罪型態,亦採嚴格數罪併罰之解釋(最高法 院九十六度第九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就詐欺取財之犯 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 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本件被告等人對於多數被 害人之多數詐欺取財行為,當無論以集合犯之餘地,應回歸 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較稱妥適 。
㈤是核被告地○○卯○○宙○○A○○等人所為,各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同條第三項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地○○等人與「阿扁」及 藏身於大陸地區詐欺集團中綽號「小將」及不詳年籍、姓名 等成年人間就詐欺取財既遂罪、未遂罪等犯行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宙○○有前開事實欄一 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宙○○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均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被告地○○ 等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 分論併罰。被告等人就附表一編號七十二、七十三部分被害 人所為之詐欺行為尚屬未遂,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宙 ○○部分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地○○等人參與詐 欺集團,其等所為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 礎,更肇致許多被害人積蓄遭洗一空,衍生嚴重社會問題, 是此種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均遠 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動輒遍及全 省,犯罪人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暴利,且犯罪金額龐大, 其可罰性甚重。再參酌被告地○○A○○均有參加詐欺集 團之紀錄,被告宙○○卯○○亦均有出售帳戶之幫助詐欺 前科,有被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之判決 書、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竟均不知悔悟 ,再犯本案多件詐欺犯行。被告地○○接受上列藏身於大陸 地區集團成員之指示,負責在臺灣買賣人頭帳戶及提領受詐 騙之民眾匯入人頭帳戶之現金,並吸引共犯加入,情節最重 ,被告卯○○接受地○○及大陸詐欺集團人員指示負責提領 贓款、收取帳戶,獲利亦鉅,被告宙○○A○○收購人頭 帳戶出售予地○○,情節較輕,各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分 為十萬元以下、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及二十萬元以上為量 刑之區別,及被告等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卯○○ 家庭經濟情況不佳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二所示之刑。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



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 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 表三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詐欺取財犯罪所用 之物,業經被告等人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各予以宣告沒收(各罪沒收之物如附表二沒收 之物欄所示)。至其他扣案物品尚乏確據足認與本案各項犯 罪事實有直接相關,自無從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所犯法條 │被告所處之刑 │沒收之物 │
├──┼────┼─────┼──────────────┼─────────┤
│1 │吳驊恩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壹月。 │、四、五、六所示之│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2 │O○○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四、五、六所示 │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3 │H○○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壹月。 │、四、五、六所示 │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4 │c○○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壹年。 │、四、五、六所示 │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壹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拾月。 │ │
├──┼────┼─────┼──────────────┼─────────┤
│5 │l○○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四、五、六所示 │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6 │J○○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壹月。 │、四、五、六、七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7 │D○○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四、五、六、七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8 │辛○○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
│ │ │條第1項 │期徒刑壹年。 │、四、五、六所示之│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壹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9 │己○○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壹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10 │b○○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1 │玄○○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2 │S○○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3 │f○○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壹年。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壹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4 │L○○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5 │C○○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6 │戊○○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壹年。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拾壹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拾月。 │ │
├──┼────┼─────┼──────────────┼─────────┤
│17 │乙○○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8 │n○○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9 │q○○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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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鐘凱亭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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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P○○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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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洪小萍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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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k○○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24 │丁○○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25 │黃○○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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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i○○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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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h○○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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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辜克維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29 │子○○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
│30 │g○○ │刑法第339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 │ │條第1項 │期徒刑拾月。 │、二、四、五、六所│
│ │ │ │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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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