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97年度,1075號
TYDM,97,壢交簡,1075,200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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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5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對於前開酒後騎乘機車遭警查獲之
  事實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69毫克之事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可憑。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
  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所載呼氣中酒精濃度
  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
  )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
  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①BAC達
  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
  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
  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
  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
  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
  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
  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
  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
  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
  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
  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
  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百分
  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
  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
  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
  ,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百分之0.5 時,對駕駛人能力
  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
  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
  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9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
  度(BAC)百分之0.138 ,依上開說明,其判斷力嚴重受
  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且步伐不平穩,精神處於錯
  亂狀態。參以被告為警攔檢時經警觀察,其駕駛判斷力欠佳
  ,又不能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製作之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
  觀察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
  衡檢測紀錄卡各1 份在卷可查。且被告因酒醉騎乘機車而追
  撞前方林書英所騎乘機車之事實,業經證人林書英於警詢中
  證述屬實,且有偵查卷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相片10張可證,足認被告為警查獲時已因
  酒精作用,而影響其正常駕駛能力,其酒醉駕車,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系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
  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
  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駛車輛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
  明知上情,既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於服用
  酒類,酒後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已處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乘機車上路,於他人之
  生命安全危害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伍幸怡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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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