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314號
TYDM,96,易,1314,2008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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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程源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4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許於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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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