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87號
SCDV,97,除,187,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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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竹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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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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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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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9月10日 │67,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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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10月10日│67,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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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11月10日│67,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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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竹大機電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湖口│96年12月10日│67,000元 │QI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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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