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54號
SCDV,97,重訴,54,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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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等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 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 五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十四萬四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一千元後,原告應補繳十四萬三千元,尚未據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7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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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