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鑫展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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