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49號
SCDV,97,促,949,200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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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鉅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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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