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933號
SCDV,97,促,1933,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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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933號
債 權 人 蔡棟樞即鉅洋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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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