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933號債 權 人 蔡棟樞即鉅洋企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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