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紅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變更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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