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和發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本件訴訟進行中,其法定代理人有無更易,並提出相關資料暨聲明承受訴訟(依被告人數提出承受訴訟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