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81號
SCDV,96,訴,681,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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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和發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本件訴訟進行中,其法定代理人有無更易,並提出相關資料暨聲明承受訴訟(依被告人數提出承受訴訟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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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發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