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58號
PCDV,97,訴,858,2008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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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張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黃調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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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